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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院发字[200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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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院的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财会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 利益关系。 第三条 我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基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科学管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 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及时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二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院采取“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会计法》第四条的要求,院长对我院的会计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重大经济事项和经济合同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论证,并经院长签字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我院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财务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拟定切合我院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学校综合财务计划的编制;参与学校的经济决策和监督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对全校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行使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六条 我院原则上不设二级财务机构,不允许下属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其一切经济活动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 三 综合财务计划 第七条 学院预算采用综合财务计划的形式,即学院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统一纳入财务预算,以增强学院宏观调控能力。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 、科研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贷款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费支出,经营支出,基建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八条 计划编制的原则。实行综合财务计划要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指导思想,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收支平衡的原则,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要区别轻重缓急,科学 、合理地安排各项支出,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正常运运转的同时,集中资金,有计划的进行重点项目的投入。 第九条 计划编制的方法。学院的年度综合财务计划的编制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计划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计划时要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计划年度事业发展计划 、任务和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条 按照《预算法》的要求,每年预算要按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草案,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后报院党委扩大会批准,并接受院职公代表大会审议和质询。 第十二条 综合财务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增加预算的约束力。在没有进一步财力来源时,不再追加预算支出。如有重在变化,须按上述第十一条程序办理。 四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我院的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贷款和其他收入。 1 教育经费拨款,即从省财政获得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及专项资金。 2 科研经费拨款,即从各级财政获得的专项和非专项科研经费拨款。 3 教育事业收入,即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4 科研事业收入,即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专项和非专项收入。 5 经营收入,即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6 贷款,即通过政府或银行取得的国债资金、贴息贷款、信用贷款等。 7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资产变卖收入等。 第十四条 学校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捐赠收入、资产变卖收入要按照国家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统收统支轨道,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我院的各类收费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除计划财务处委托收费外,全院其它部门无权组织收费。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部门收费应事先向计划财务处写出书面申请,并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所有收费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范围、标准进行收费,严禁乱收费。 第十七条 收入的分配。对收取的普通生学费要及时提取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学生活动费和困难补助;其他收入要制定合理的院、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既要保证学院的经济利益,又要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规定票据使用范围。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经营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院内往来与下级结算使用省财政厅印发的内部票据。不允许使用不合法的票据收费。 第十九条 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负责票据的领取,发放和核销。 第二十条 收费票据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允许使用行政或业务公章对内外收费。 五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我院的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基建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 1 教育事业支出,即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中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2 科研事业支出,即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3 经营支出,即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4 基建支出,即用财政拨款或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支出。 5 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支出要符合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财务制度。凡上级财政部门有规定标准和定额的,支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定额执行。 第二十三条 要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要严格按照年度财务计划控制各类各项支出。部门正常支出坚持“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强化部门支出的计划性。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控制人员经费支出。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在职人员定编定岗管理,加强对临时工和脱岗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专项经费的立项、审批、使用要按规定的程式序办理。专项支出坚持“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上交”的原则,加强对其支出的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健全资金逐级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审批人和院长办公会、党委扩大会的审批权限,杜绝越权审批现象。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货物、工程、服务等项支出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全面实行政府采购。我院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成立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 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我院的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工作要接受纪委、监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我院采购工作要严格执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我院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按要求进行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 六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的范围: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是我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对全院的资产行使管理权、监督权、收益 权和资产处置权。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出纳应认真审核各项支凭证,合理、合法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如实反映现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坚持钱、帐分管,确保现金的安全;遵循现金限额,不坐支现金,不白条抵库,不允许私人借款。 第三十二条 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不准出借、转借银行帐户;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现金;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第三十三条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转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院长批准后方可核销。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即计划财务处作为一级管理部门,教务处、后勤处处作为二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作为三级管理部门。二级、三级管理部门要接受一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要结合我院实际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购置设备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固定资 产标准登记入帐,不得随意降低或调高标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大型、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国资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对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实行责任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都不得以学校的资产对外做经济担保,违依法承担责任。 七 财务控制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健全完善国资、分配、学费、专项、学生奖贷金、政府采购等规章制度,使全院的财务活动有章可循,正常有序。 第四十条 校内各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凡涉及到财务方面的,应与院计划财务处协商,由院计划财务处会签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院内各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契约等经济活动要会同计划财务处,按程序报学院研究决定。凡不按上述规定 程序办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健全完善财务分析报告制度。计划财务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院的财务活动进行分析,并以文字形式上报院长、院长办公会、党委扩大会,并接受教代会的咨询各监督。 第四十三条 院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院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依照有关法律和学校规定对违纪违法情况上报学院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内部稽核制度,使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财务工作严谨无误,运转有序。 第四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要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第四十七条 会计人员要维护国家的财政制度,维护学校的公共财产,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事项和行为要敢于抵制。要保障会计人员的监督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八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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